一、 考核目的:
通過員工的自我評價和各級考評,找出各崗位人員工作的薄弱環節,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更加明確各自崗位的工作職責。總結過去成績和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團隊意識、改正不良行為,從而提高公司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 考核物件:
公司高管、各部門負責人、主管、領班及全體員工(試用期員工另適用轉正考核)。
三、 考核層級
公司應設立績效管理委員會,是負責公司績效管理的專業委員會,作為績效管理的專門機構,成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相應的協調人員,公司高管、各部門負責人由績效管理委員會考核,其他人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考核。
四、 考核期間:
1、 分為年度考核、月度考核
2、 公司組織績效管理委員會對高管、各部門負責人的考核,考核結果交董事長審批。各部門負責人組織對本部門管理人員、員工的考核。考核結果交人力資源部稽核。
五、 考核內容:
(一)、管理層
1、目標責任狀
各部門負責人簽定目標責任狀,根據目標責任狀內容進行考核。
2、綜合能力考核
工作行為與態度,能力與效果(責任心、勤奮度、忠誠度、誠信度、團隊合作、執行力、工作效率、綜合素質)。
3、 KPI考核(工作崗位專業考核:根據各部門管理崗位職責制定考核指標)
(二)、員工考核
1、綜合能力考核
工作行為與態度,能力與效果(責任心、勤奮度、忠誠度、誠信度、團隊合作、執行力、工作效率、綜合素質)。
2、KPI考核(工作崗位專業考核:根據各部門管理崗位職責制定考核指標)。
六、 考核辦法100分制
1、 綜合能力考核 (20%)
(1)、員工
對個人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先員工進行自評打分佔10%,直接上司初評打分佔50%,部門負責人複評打分佔40%,再加權平均取分。
(2)、管理層
對高管、部門負責人的管理效果,以及個人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先由員工進行自我評價打分佔20%,再由董事長打分佔80%。低階管理層先由員工打分佔20%,再由部門負責人打分佔80%。
2、 目標責任狀 (80%)
根據目標責任狀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3、 投訴考核 扣分制
由應訴部門負責進行考核,其中本部門員工投訴一次扣2分,其他部門投訴一次扣3分,企業外部投訴一次扣5分。
說明:無業績考核的員工,上級評價滿分為100分。
七、 考核結果兌現
1、 與工資掛鉤
個人工資標準的20%作為績效工資,考核結果與被考核人員績效工資掛鉤,按期兌現。具體為:
1) 90-100分,90分可拿到全績效工資,95分以上每增加1分可得
到績效工資20%的額外獎勵。
2) 80-89分,績效工資的90%。
3) 70-79分,績效工資的80%。
4) 60-69分,績效工資的70%。
5) 60分以下,績效工資的50%。
2、 兌現時間
年度考核與12月工資掛鉤,月度考核與當月工資掛鉤。
八、 考核結果的跟進
考核結果分為5個等級
A級 優秀 90-100分,屬表揚物件,95分以上為嘉獎物件,可另外發放優秀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獎。
B級 良好 80-89分,屬激勵物件,有待提高。
C級 較好 70-79 分,屬關注物件,必須改進工作。
D級 合格 60-69 分,屬整治物件,必須重點關注和跟進。 E級 不合格 59分以下,屬淘汰物件。
九、 查詢與申訴
員工對個人的考核評分有異議的,可在一週內向人事部申請查詢,需要申訴的,在一週內向考核者的上一級申訴。
錦裡溝績效考核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錦江區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體系,加強平時考核,客觀、公正地評價各行政機關工作績效,改進機關作風,調動員工幹事創業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推進重點工作,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績效考核工作在錦江區目標任務考核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區目督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績效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重實績、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績效考核物件為政府各工作部門及直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第五條 考核內容為:
(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重點考核各部門完成《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目標任務、市政府考核指標及各部門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
(二)行政效能建設情況。重點考核各部門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要求。
(三)服務物件滿意程度。重點考核瞭解各部門的服務物件對其履行職責、依法行政、辦事效率、廉潔自律和服務水平等方面表現情況的滿意程度,考核各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
委員提案、信訪案件和行政投訴案件情況及滿意率。
第六條 考核方法採取領導綜合評價、職能部門專項考核和服務物件滿意度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堅持把服務物件滿意度和政府領導滿意度作為確定各部門考核等級的重要依據。
(一)政府領導綜合評價。由區政府組成人員圍繞政府各部門重點目標完成情況、職能作用發揮情況、改革創新情況、執行力和協調合作情況等考核要素,按照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進行評估。
(二)職能部門專項考核。由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圍繞各自承擔的考核指標,對各部門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行政效能建設情況,按照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進行考核評估。其中,對各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信訪案件、行政投訴案件情況和行政效能監察情況考核,採取扣分的辦法進行考核計分。
(三)服務物件滿意度調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採取問卷調查的方式,組織服務物件按照滿意、比較滿意、一般、不滿意四個等次對各部門的服務質量進行評議。
第七條 考核程式為:
(一)制定考核指標體系。區目督辦根據全區年度目標工作任務制定《行政機關績效考核指標》,研究制定相應的具體考核指標、考核標準、指標權重和計分辦法。績效考核主要由平時考核監測和年度目標考核兩部分構成。績效考核總分值為100 —
分,其中:年度目標考核分值為60分,平時考核監測分值為40分。
(二)平時考核監測。各考核責任部門按照各自承擔的考核指標,採取定期考核與不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各部門完成情況的考核監測,並建立平時考核登記備案制度,為年終考核奠定基礎。
(三)年度目標考核。市政府各部門要結合年終總結對本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行政效能建設情況進行自查,並報至區目督辦。由區目督辦組織協調各考核責任部門採取內部考核與社會評議、專家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各部門工作績效實施年度考核。
第八條 各單位確定目標工作任務的基本要求是:工作任務的確定要以區上下達的全年任務和區政府安排的重點工作任務為依據,並結合單位職責和業務特點,逐一分解,要保證6月底完成任務過半,12月底完成全年工作任務。
第九條 各單位要按照工作職責,將區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逐項分解到每個工作人員,並制定切合單位特點的考核辦法,嚴格量化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個人年終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本制度由區目督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