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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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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試行)

醫療過錯鑑定時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活動,保證鑑定質量,實現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以下簡稱醫療過錯鑑定)是司法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醫療糾紛訴訟中醫方在診斷、搶救、治療、護理、管理等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及其程度進行鑑別和判斷,並出具鑑定結論或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重慶市從事醫療過錯鑑定的、鑑定人及其鑑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鑑定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獨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六條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相關鑑定規範和鑑定標準。

第七條 醫療過錯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

第八條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鑑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委託方、當事人的監督。

第九條 鑑定機構應當依據委託方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醫 療過錯鑑定。 送鑑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託方負責。

第十條 醫療過錯鑑定實行迴避、時限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第十一條 醫療過錯鑑定由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

第十二條 醫療過錯鑑定應當由委託方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委託方出具的綜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況、案情摘要、委託醫療過錯鑑定的情況說明等;

(二)醫療檔案資料,包括門診病歷、病歷、病程記錄、體溫單、醫囑單、護理記錄、化驗單及檢驗報告、醫學影像學檢查報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檢查同意書、及記錄、麻醉同意書及記錄、病理報告(必要時提供大體標本、組織蠟塊、切片)、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6h)補記的病歷;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藥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異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司法機關的詢問筆錄及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醫療過錯鑑定的受理,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查驗鑑定委託方案件承辦人工作(身份)證件;

(二)查驗鑑定委託書;

(三)聽取委託鑑定的有關情況介紹;

(四)查驗鑑定委託事項是否符合受理範圍,是否明確、具體;

(五)審查、核對送鑑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儲存情況及來源(送鑑材料是影印件的,應當有委託方出具的該影印件經審查並屬實的相關證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鑑定委託事項;

(七)決定受理的,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應告知補充後予以受理。

採用函件委託的,鑑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機構不得受理,退回送鑑材料,並說明理由:

(一)委託鑑定的主體不符合規定的;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超出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或鑑定能力的;

(三)送鑑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與鑑定事項不符的。

第十五條 鑑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應依照重慶市物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辦法及標準收取鑑定費用。

第三章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實施

第十六條 鑑定機構接受醫療過錯鑑定委託後,應指派或由委託方隨機抽選2名以上鑑定人,並聘請3名以上具有相關臨床專業高階技術職稱的專家同時參與鑑定。涉及多專業的,主要學科的專家應當佔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鑑定人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鑑定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鑑定人擔任過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鑑定人參加過本案同一事項的鑑定的;

(五)鑑定人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據本規則第16條規定聘請參與鑑定的專家的迴避,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 鑑定前需要對患者進行專門檢查的,鑑定機構應當告知委託方將患者送到指定的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鑑定機構在鑑定正式開始前,應當要求委託方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時到場,確保鑑定人聽取有關意見和詢問有關情況,

委託方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的時間、地點等由鑑定機構提前告知委託方,再由委託方通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條 鑑定人聽取有關意見和詢問有關情況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宣佈本案鑑定人姓名和參與鑑定專家人數;

(二)詢問到場當事人是否申請本案鑑定人迴避;

(三)委託方介紹案由、鑑定目的以及有關情況;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表與鑑定有關的意見;

(五)詢問到場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