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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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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盛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發生醫療糾紛後,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程式如下:

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一、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收費標準(根據粵價函[1996]385號)為:縣(區)級鑑定每例600元,地方級鑑定每例1200元,省級鑑定每例1800元。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屍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鑑定方負責。

四、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五、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執業登記須知

一、申請設定醫療機構必須提交下列證件方可進行登記。

1、設定申請書;

2、設定可行性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二、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裝置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設定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人與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5、已被吊銷執業證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凡個人設定診所的必須具備上述有關規定和下列條件

1、當地常住戶口、醫務人員經醫師執業考試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五、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1、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2、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4、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賠償問題:得根據實際案情計算,醫療事故一般都比較複雜,建議聯絡律師當面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