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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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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醫學鑑定理論與實務的角度,通過對“醫患雙方就某一有爭議的具體醫療行為與治療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評定過程,探討醫學科學內在規律的認識,合理確定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充分發揮法院鑑定機構為審判業務和社會穩定提供技術保障的職能作用。

醫療過錯鑑定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與就醫者及其家屬之間的醫療糾紛案件,不斷見諸報端,訴諸法院,成為近年來社會的關注焦點、媒體炒作的熱點和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難點。其複雜程度,已經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醫患糾紛範疇。醫院不得不頻頻應對法律訴訟,影響了正常的臨床醫療與行政管理,法院受理後又可能造成訴訟成本的增加和審判資源的浪費。因此,對於各級、各類醫院而言,如何積極防範和應對各種醫療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救死扶傷、造福人類”的社會作用;對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作到在保護患者生命健康權利的同時,尊重醫學內在的科學規律,促進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兼顧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是醫療機構和人民法院目前共同所面臨的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

《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這一踐行司法為民思想重大舉措的出臺,提醒當事人慎重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避免因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不當而產生不利的裁判後果。無疑對因“醫患糾紛”提起訴訟和“醫療過錯責任鑑定”活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我室多年從事組織“醫療糾紛過錯責任認定”的鑑定活動,深知鑑定結論在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關鍵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擬從法醫學鑑定理論與實務的角度,通過對“醫患雙方就某一有爭議的具體醫療行為與治療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評定過程,探討醫學科學的內在規律,提醒患者方就醫時的醫療風險意識和糾紛發生後的訴訟風險意識,增強醫療機構方施診時的注意義務和糾紛發生後的舉證意識,同時希望更好地發揮法院鑑定機構為審判業務和社會穩定提供技術保障的職能作用。

一、醫學科學內在規律的認識

用法律手段處理醫患糾紛的目的是實現醫患之間社會關係的協調,而不是用法律調整醫患之間的自然關係。換言之,不能用法律去解釋或解決本屬於醫學理論和醫療技術上的問題。

在處理醫患糾紛時,承辦人的觀念中交織著法律概念與醫學概念,而前者往往佔據主導地位。所以要區分法律與醫學兩個概念,就必須把握客觀事物外觀與內質的區別,不能把某些行為外觀的相似性理解為內容性質的相同性。這也是“醫療過錯責任鑑定”活動組織者必須明瞭的問題。

醫學是研究人類疾病發生、診斷、治療、預防等規律的應用科學。生命活動的規律和疾病紛繁複雜的發生原因將動態地伴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整個程序。任何疾病都有其起並發展、結局的內在規律,但諸多偶然、突發性因素的存在,可能出現多種意外和併發症,現代醫學是難以完全預料、掌握和駕馭疾病發展過程中的這種複雜多變的規律。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是要受到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制約,與此同時,疾病的種類也在不斷的發展,不少疾病又會被重新發現和認識,至今世界上仍存在著並且不斷出現若干人類目前無法認識、無法治癒的疾玻醫療行為只是對疾病的發展過程進行干預,力圖使其向好的方向轉化。應當承認,醫療過程中所遵循的普遍準則是在決定醫療措施之前先“權衡得失”,患者獲益必須顯著大於因治療而產生的負面影響。即應以最小的.醫療損害換取患者最大限度的康復。但更應當正視和承認,現代醫學的診療技術是科學性和侷限性的矛盾結合,各項醫療措施(包括手術及特殊檢查)都有可能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風險,即在解除病人痛苦、恢復機體健康的同時也可能給患者帶來一定的傷害後果,而且這種雙重效應是伴隨每一項醫療行為而存在的。即使目前認為比較成熟的醫療技術,也可能由於諸多主、客因素的影響,在臨床的運用當中出現這樣或那樣難以預料的情況,在多數情況下即便是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仍然無法阻止和避免這種風險的發生,何況還有很多的醫學未知領域仍處於試驗、探索階段。人類的認識水平、識別技術和控制手段始終與疾病的發展存在著差距,故而醫學科學具有高深、複雜、未知領域多、涉及知識面廣等特點。反映到醫療服務行業即為高度專業性與高度風險性,也就決定了醫療糾紛事件責任認定和調查處理過程中的複雜性與特殊性。因此在疾病的診療過程中,具有比其它服務行業更多的不可預測性和不可控制性。病員的個體差異及就醫時自身的基礎條件和疾病篤重程度,醫護人員的技術水平、臨床處置經驗,對疾病的認識程度,醫院的裝置條件、檢測手段的先程序度等等,對治療後果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而絕大多數患者到醫院就醫,本身就是患有這樣或那樣的疾病,或是某種原因、意外事故等等接受治療或搶救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