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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產品地理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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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地理標誌是指標示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誌。下面小編來介紹如何申請產品地理標誌,歡迎閱讀。

如何申請產品地理標誌?

1、 什麼是地理標誌?

按照地理標誌的定義可以劃分為三個基本層次:

(一)地理標誌是一種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標誌

作為一種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標誌,地理標誌最基本也是最常見的構成要素或者成份就是地名。例如,“庫爾勒”(香梨)、“涪陵”(榨菜)、“章丘”(大蔥)、“黃岩”(蜜桔)、“漳州”(蘆柑)、 “蘭州”(百合)、“景德鎮”(瓷器)、“洛陽”(唐三彩)、“六安”(瓜片)、“信陽”(毛尖)、“洞庭山”(碧螺春)等。在少數組合商標中也使用了具有地理象徵意義的圖形,例如“洞庭山碧螺春”和“普洱茶”的商標圖樣所示。地理標誌可以是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特定地理來源的地理區域的名稱或指稱,也可以是因長期一致的使用而形成的標示特定地理區域的其他文字、短語或者符號,而有關地理區域無需與具有相同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村落相一致,也無需與該地理區域的現行正式名稱相一致。

(二)以地理標誌標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

以地理標誌標示的商品往往在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方面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例如,據《中國茶葉大辭典》記載,“洞庭山碧螺春”的特點是:條索纖細,捲曲成螺,茸毫密披,銀綠隱翠,清香文雅,滋味鮮醇,葉底柔嫩,素有一嫩三鮮(色鮮、香鮮、味鮮)之稱。“西湖龍井”的特點是:色澤翠綠,扁平光滑,形似“碗釘”,湯色碧綠明亮,清香,滋味甘醇。“黃山毛峰”的特點是:形似雀舌,勻齊壯實,色如象牙,魚葉朵黃,清香高長,湯色清澈,滋味鮮濃、醇厚、甘甜,葉底嫩黃,肥壯成朵。

(三)所標示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是由其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

這裡所指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水質、土壤、地勢、氣候等,同樣的品種離開了特定的地理氣候環境,其品質特徵往往迥然不同。人文因素用料、配方、工藝、歷史傳統的等因素。有些商品的品質或者其他特徵主要是由自然因素決定的,例如:大米、瓜果。有些商品則主要由人文因素決定,例如:織品、繡品、剪紙、風箏、年畫等。有些商品的品質特徵則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雙重作用的結果,例如:茶葉、瓷器等。

 2、 為什麼要保護地理標誌?

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有利於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有利於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特色產品的積極性,有利於滿足人們越來越高的物質需求。在我國,對地理標誌加強保護還有著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者主要是農民,保護地理標誌就是保護農民的利益,有利於促進農民增收。所以農民是地理標誌保護的直接受益者。據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政府調查,“章丘大蔥” 作為地理標誌獲准註冊後的兩年間,產品單價增加2-5倍,產區10個鄉鎮農民收入增長了3倍,大蔥面積已由不足10萬畝擴大到15萬畝。由此可見,保護地理標誌,有利於促進農民增收,有利於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還有助於形成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持競爭優勢。

  3、 什麼產品能申請地理標誌?

可以申請地理標誌的產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如章丘大蔥、陽澄湖螃蟹等。另一類是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如金華火腿、龍口粉絲等等。

在我國,可申請地理標誌的產品涉及農產品、食品、中藥材、手工藝品、工業品等類多種產品。從已註冊的地理標誌來看,多以農副產品居多,水果、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酒類等等。也有少部分除農副產品以外的商品也申請了地理標誌,如陝西的紫陽天然藍黑板石、江蘇的東海水晶、青海崑崙玉等等。

 4、 可以申請地理標誌的主體有哪些?

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的質檢總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中規定,地理標誌申請主體,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2007年12月農業部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此辦法中規定,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並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誌及其產品的能力;具有為地理標誌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農產品地理標誌是集體公權的體現,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申請人。

 5、 可以向哪些部門申請地理標誌?

目前,我國可以進行產品地理標誌申請的部門主要有三個: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

1995年3月1日,我國工商總局開始受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申請和集體商標註冊申請。2001年12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申請進行了詳細規定。結合新《商標法》,國務院隨後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於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該條例第6條規定,地理標誌可以通過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予以保護。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了新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也對地理標誌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條件、申請部門、使用管理做出了詳盡的規定。2007年2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同時釋出《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資料顯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國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地理標誌共有903個。

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佈了《原產抵禦產品保護規定》,這是我國開始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最重要的規章。同年12月7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佈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2001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佈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同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質檢總局頒佈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將原產地域產品改稱為地理標誌產品。並公佈了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由於目前我國的地理標誌產品幾乎都是你能夠產品,而農業部相對於以上兩個部門,在農業管理過程中對某地域特定產品的特殊品質、產品地域範圍的劃定、生產過程的監控等都更為熟悉,因此農業部門認為由其來執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對更高,引發的紛爭較好。2007年12月,農業部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並隨後開始接受申請並頒發了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截至2010年8月底,全國共有643件農產品獲得農業部登記註冊 。

申請者可以向以上三個單位任意一家進行產品地理標誌申請,三部門的認證結果具有相同的效力,申請人只需按照各部門流程規定,準備好充分的申請材料,均可順利進行地理標誌申請,無須多部門重複申請。

此外,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管理是一項服務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託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6、 申請產品地理標誌主要程式?

申請產品地理標誌的程式主要分為兩大步,第一步為產品申報審批程式,第二步為專用標誌使用的申請、稽核和註冊程式。(以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為例):

 (一)產品申報審批程式

1、地理標誌產品申報:

(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應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

(2)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

(3)撰寫該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係的說明,產品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釋出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誌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

4、批准: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釋出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誌產品予以保護。

 (二)專用標誌使用的申請、稽核和註冊程式

1、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1) 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2、經省級質監部門稽核;

3、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釋出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誌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7、地理標誌是否有有效期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獲准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國家質檢總局將登出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根據工商總局的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 ,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自核準註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十年期滿後,若繼續使用,須辦理續展註冊。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根據農業部的規定,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長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提出變更申請: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地域範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8、如何獲得地理標誌的使用權?

2002年9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9、地理標誌使用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產品地理標誌;可以使用登記的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誌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範地使用產品地理標誌。

 10、國家對產品地理標誌如何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產品地理標誌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誌產品的地域範圍、標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登記的地理標誌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註冊部門登出其地理標誌登記證書並對外公告。對於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