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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處罰合理化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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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行政處罰建議書,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關於行政處罰合理化建議書

  行政處罰建議書篇一

(1)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2)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予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3)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4)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5)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6)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7)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監察建議書》的內容由負責該項監察業務的部門填寫,經行政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公章或監察建議專用章,視具體情況發函或當面送達。

  行政處罰建議書篇二

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一系列立法解釋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頒佈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活動”作了進一步列舉,主要包括: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的非法出版物;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羅侖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擅自經營國際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行政處罰建議書篇三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範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型別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資料;⑤當事人陳述;⑥鑑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複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範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七、案件備案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