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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工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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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政法機關工作十餘年後調到縣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新兵,接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屆滿兩年。在強大的、無形的工作壓力下,身心疲憊之餘,感觸頗深。現談談愚己的一些意見和看法,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全國同仁的普遍關注。

生產管理工作建議

一、目前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弊端

(一)安全與生產倒置。所謂“安全生產”,字面理解就是在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也就意味著安全是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前提,可以理解為“先安全、再生產”。可除了危化類、礦山等極少部分企業必須履行前置安全審批程式外,大量工礦商貿企業都是先生產,再補安全課。這可以說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致命“硬傷”,造成了多種不利局面:其一,因為沒有明確的'安全要求,企業從成本角度出發,往往會忽略安全投入以降低原始成本,“安全起點”低,安全隱患廣泛而大量存在。其二,因沒安全照樣可以先生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顯滯後於生產經營活動,出現安全管理的“空檔期”。其三,因諸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如標準化、規範化、企業安全文化、應急預案備案等工作)由我們主推,並層層量化工作指標,一是導致了基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完成各項量化指標疲於應付,工作質量難以保證;二是導致了企業認為我們與中介類公司有利益瓜葛、是利益共同體等,部門形象受損之餘,與我們之間產生強烈的對立情緒,部門權威嚴重受挫,安全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其四,讓因人情而出現的“干預”有了“說詞”(比如:“某某企業沒達到這個標準沒事,某某某企業卻要整改、處罰?你們看能不能通融通融?”),增加了我們工作的難度,量化指標推進舉步為艱。

(二)權利與責任失衡。社會評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權力大,什麼生產經營單位都能管,其實此管非彼管,此管並非權力而是超越常規的責任。近年來,安監線因所謂的“監管不力”被問責的案例屢見不鮮,因責任難以承受而集體辭職的事件亦偶有所聞,因高度緊張導致出現週末、節假日、夜晚電話恐懼症的不在少數。常常聽到我們內部這樣議論:“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如履薄冰,能否順利過關更多靠的是運氣。”今年我市黨政機構領導換屆,很多崗位多人競爭,唯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人問津,這都是權、責不對應的真實寫照。一是責任超限。我們不怕承擔責任,但有些責任已經超越了我們的權力範圍,如消防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建築事故責任、特種裝置事故責任等等,這絕對不符合權責對應的原則,更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大原則。二是責任偏失。從事政法工作多年,從沒聽說哪個地方刑事發案超過多少、重大惡性案件超過多少、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的滿意度低過多少,要追究公安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在黨委政府部門工作多年,從未聽說哪個地方領導幹部出問題數量超過多少,要追究組織人事部門考察不力責任,要追究紀檢監察部門和反貪部門監督不力責任。愚己之見,社會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界定有所偏失,導致權、責不相對應,責任被無限擴大化。造成界定偏失的核心原因,是混淆了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和企業的主體責任(以下簡稱“兩類責任”)。愚己之見,職能部門在安全生產事前(事故發生前)階段:主要職能應界定為監督檢查(必須量化指標)、嚴格把關(行政審批領域)、責令整改、整改複查、行政處罰、應急管理等;在事中(事故發生時)階段,主要職能是代表政府組織救援、避險;在事後(事故發生後)階段,主要職能是代表政府協助災後重建,查處事故責任,總結經驗教訓等。如果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以上職責,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負責按法定標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詳見下文),併為此負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二、今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改進的相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