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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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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上海市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動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優化本市房地產市場結構,改善市民居住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動遷安置房,是指政府組織實施,提供優惠政策,明確建設標準,限定供應價格,用於本市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專案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動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舊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及市相關部門負責動遷安置房的政策、規劃和計劃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以及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推進工作的綜合協調。區、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動遷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動遷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區、縣動遷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開發建設

第五條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專案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組織編制區、縣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第六條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選址應當符合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交通幹線、軌道交通、公交樞紐等相結合,與新城建設、老城(鎮)改造相結合,與城市產業佈局和區域產業發展相結合,同時兼顧農村宅基地置換,加快推進農村城鎮化程序。

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選址由市和區、縣規劃土地部門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鄉建設等部門落實。

第七條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由市和區、縣規劃土地部門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確保優先供給。

第八條區、縣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由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土地等部門預審並經區、縣政府同意後,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報專案認定。區、縣規劃土地部門負責在預審前,對專案規劃和用地方面進行核定,並按照市規劃土地部門要求,做好專案備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稽核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申報材料,並對通過稽核的專案出具認定檔案,作為辦理後續相關手續的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符合動遷安置房相關要求的建設專案,改變為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並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報專案認定。

第九條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採用招拍掛方式,並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建設和供應要求,以及建房協議價格等,列入招拍掛檔案內容。

第十條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折算為土地樓面價)、建築安裝綜合造價、市政公建配套建設費、財務成本、開發單位的微利和相關稅費等組成。

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土地、財政等部門稽核確定;區屬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區、縣政府稽核確定。

建房協議價格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成本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稽核程式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區、縣規劃土地部門應當與取得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開發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在出讓合同中註明“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十二條簽訂出讓合同時,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專案協議書,其中屬於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還應當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鑑證。

第十三條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等規劃控制指標。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建設的技術規範、標準。

(二)住宅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廳為主要房型,適當配置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廳或者2室戶,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築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廳。用於農民動遷安置的住宅,房型設計面積可以適當放寬。

(三)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等要素,以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四)符合節地、節能、節材、節水和環保要求,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適用技術的應用。

第十四條市或者區、縣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在審批動遷安置房建設專案規劃設計方案和總體設計檔案時,應當徵詢同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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