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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保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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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及法律風險
商業祕密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對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了保護商業祕密的重要性。勞動者跳槽是企業商業祕密洩露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保密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保密條款中應寫明保密的範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
保密條款產生的法律風險有:
(1)保密條款約定不完整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為保證勞動合同完整性,約定有原則的保密條款,但對於商業祕密的劃分及各種具體的責任約定都不明確,導致保密條款沒有實質的操作價值。
(2)保密條款簽訂範圍過廣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錯誤認為保密條款簽訂範圍越廣泛,對企業的商業祕密保護越有利,導致不少企業不分部門、不分工作性質要求全體員工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然而這樣的做法不僅會損害企業的商業祕密的祕密性,而且由於企業要求員工承擔保密義務應當支付相應的保密費,給企業增加過重的負擔。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的員工包括:①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資訊,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物件。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③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瞭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④財會人員、祕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於崗位的原因瞭解到企業的商業祕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地洩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3)缺乏對應的保密費支付的法律風險。保密條款為員工增加了負擔,同時可能因此給員工未來的就業造成影響,一些合同還約定了相應的脫密期限制離職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員工適當的保密費用為補償。若缺乏對應的報酬,則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效力將受到質疑,由此產生無法實現保密效果屬於嚴重的法律風險。
為完善保密事項,單純依靠勞動合同的個別條款難以詳細約定,企業應當針對特別需要嚴格限制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這種劃分的合理性、保密協議條款是否完善、保密制度配套等都是法律風險評估過程需要了解和考慮的內容。
違約金和競業限制是困擾職場人士跳槽的兩大枷鎖。

勞動合同 保密條款

人力資源專家高瑞指出,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實踐中,勞動者離職後,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勞動者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而在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於這兩種情況的違約金數額,也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是有很細緻的規定。例如第一種情況,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競業限制不適用於一般員工

據某媒體報道,據***深圳富泰巨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員工介紹,3月中旬公司發下一份《智慧財產權暨保密協議書》,要求一定等級以上員工簽訂。協議書影印件顯示:員工自離職日起兩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所在國家及地區從事任何與公司方業務或其業務有關事務的相競爭行為。

對於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規定。首先是競業限制的適用人群,是“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於一般員工,是不能使用該條款進行約束的;其次,對競業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規定,就是“不得超過兩年”;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這些限制並不是單方面的,單位也要為此履行他的義務,就是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