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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需勞動者承擔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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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淺析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需勞動者承擔違約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違反培訓伺服器約定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專項培訓費用的界定

對於如何界定“專項培訓費用”,可以結臺2006年6月19日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十一個部委聯合頒佈的《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意見》對如何保證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補充、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以及完善經費提取與使用的監督都有相當明確的規定。《意見》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開支,要保證經費專項用於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裝置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同時,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違約金數額的限制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或者競業避止,是指企業為保守商業祕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後一定期限內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係的業務或者到與企業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企業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

(三)關於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雙方協商。

(2)補償方法,應事先約定事後補償。

(3)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者未領取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失效,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發放補償金,並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只是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不能說合同中一方當事人違約了,合同就無效了;另一方可以追究該違約行為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用人單位拒絕給付,經要求後又明確拒絕,則竟業限制無效;如員工故意不受領、不要求,或要求後不受領,則競業限制仍有效。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係結束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竟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