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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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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勞動者應該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那麼在我國勞動合同法裡面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呢?內容是不是由用人單位自己定的,還是有其他的硬性要求呢?

勞動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勞動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8、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9、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10、工作地點;

1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2、社會保險;

13、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二)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件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