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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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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擇業自由和勞動力合理流動問題,全國人大棠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

勞動合同勞動保護

法律規定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規定了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記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規定,不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這一點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那麼勞動者作為相對的弱勢群體,如果他應該拿到的這些錢拿不到的話,有哪些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謝謝。

[李援]: 你剛剛提的問題是受到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這部勞動合同法中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來簽訂的。因為在貫徹勞動法十幾年的過程當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就是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短期化已經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非常嚴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籤很多次。很多勞動者就提心吊膽,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關係就很難做到***、穩定。我們國家和國外相比,勞動合同的.短期現象是非常嚴重的。國外一些主要的國家,大多數的勞動合同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我們國家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佔的比例相當低。原因有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通過籤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應該盡到的責任。比如勞動合同終止,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時,他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這種短期化的現象是非常嚴重的。這一次解決這個問題是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相聯絡的。建立勞動關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儘量訂立期限比較長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解決我們現在存在的一些問題。

要解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個重要的思想觀念應該有所轉變,這個觀念包括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個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能造成勞動者依賴於用人單位,不好好幹活。這個觀念實際上影響了我們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次勞動合同法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同時現在也出現了一種情況,也說明企業是需要比較長期的用工的,這種情況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勞動關係的長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簽、一年一簽,這個工人用了10年,可以籤10次合同,這就說明他可以籤一個長期的合同來替代這些短期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