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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保護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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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法 保護勞,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法 保護勞

勞動合同法 保護勞1

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周婷玉、劉錚)全國人大棠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法律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一些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
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全國人***律委員會指出,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

勞動合同法中還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了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等。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接受專訪時指出,勞動合同法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

如這部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孫寶樹指出,此外,法律為了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新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為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等。

勞動合同法 保護勞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佈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的法律地位,更加註重提升勞動者的地位,更加強調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1、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加重

新《勞動合同法》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作了明確界定,即“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範圍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等等。

  3、嚴格限制違約金的適用範圍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問題,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擴大了勞動者終止合同的權力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對勞務派遣的規範與限制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範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新《勞動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個條款來規範勞務派遣。此次勞務派遣新的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4)、具有勞動違法行為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實際用工單位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共同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新《勞動合同法》在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時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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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三部勞動領域新的'法律法規,至今已“滿月”有餘。他們在給職場帶來可喜變化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成長的煩惱”。

20xx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三部勞動領域新的法律法規,至今已“滿月”有餘。他們在給職場帶來可喜變化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成長的煩惱”。20xx年2月26日,特別邀請到勞動合同法課題組組長常凱教授,就新法實施情況和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的勞資關係發展狀況的相關問題做一個回顧和展望。

在談到《勞動法》應保護勞動者的問題時,常凱介紹說,首先,需要明確的《勞動合同法》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如果不保護勞動者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了,這是基本的常識。恰恰在這個問題上,他們想為什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保護企業,不保護僱主,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會讓人笑話。為什麼?通常情況下僱主的力量在於自己的經濟實力,在於自己的管理權利。《勞動合同法》是在於勞動付出,勞動的提供者是被管理者,是不平衡的。所以法律的制定的意義就在於輔助弱者、抑制強者,在權利利益上達到平衡。是為了實現企業勞動關係更加和諧,更加穩定、更加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更有利與企業持續、長久的發展,這是我們立法的目的。

常凱說,中國的企業缺的是什麼?中國企業目前勞工待遇、勞動者權利保護,勞動關係和諧程度,就目前來說,恐怕特別需要明確的是勞動關係和諧問題,這已經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發展,中國企業發展和中國社會發展最突出的社會問題和社會經濟問題。其中最突出社會分配不公,兩極分化,這是非常嚴重的。最新資料顯示,中國的基尼係數已經超過國際最危險的程度了,要特別加以控制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