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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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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何制定勞動合同的條款?
  一、勞動合同重要性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該義務,要承擔否定性評價,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規範,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不足以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將陷入單位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中。
  首先,用人單位雖然制定了勞動規章,但是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單位勞動規章要作為審判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需具備完善的程式,如:訂立程式合法,公示公告合法,內容合法,不得與法律法規違背。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相沖突,勞動者請求適用勞動合同的,法院應當適用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固然重要,但用人單位規範勞動合同,確實是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的重中之重。
  
  二、規範的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夏律師為您詳細分析歸納一份規範的勞動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制定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文字,就具備了合法的要件,同時用人單位應儘量將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漏洞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以此降低勞動爭議的風險。
  
  1.合同型別與期限條款——勞務合同、完成一定成果的勞動合同等等。
  2.工作崗位(工種)條款——可以約定適用用人單位擇優競崗的勞動規章。
  3.工作數量與質量條款——數量和質量條款,應注意不得加重勞動者的負擔。
  4.工作時間條款
  5.延長工作時間補償條款
  6.休息和休假條款
  7.勞動安全衛生條款
  8職業病防治條款
  9教育和培訓條款
  10.拒絕權與批評、檢舉和控告條款
  11.試用期工資條款
  12.工資分配條款
  13.工資支付保障條款
  14.延長工時工資補償條款
  15.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條款
  16.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條款
  17.社會保險條款
  18.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條款
  19.勞動者工傷待遇條款
  20.女勞動者特殊保護條款
  21.社會福利條款
  22.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每款
  23.勞動者義務條款
  24.違反勞動紀律條款
  25.勞動合同的'變更條款
  26.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條款
  27.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28.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29.經濟性裁員條款
  30.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與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條款
  3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32.預告解除條款
  33.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條續
  3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條款
  35.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條款
  36.競業限制條款
  3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38.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39.其他
  
  夏律師特別提醒: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勞動合同不應具備此種條款,但是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勞動者提供人保。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因此用人單位應該注意不排除勞動者權利或者加重勞動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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