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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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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範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範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
a)制定勞動合同制實施的相關規程
b)具體執行勞動合同制實施全過程;
C)歸檔勞動合同制實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相關記錄;
3.2職代會
審議並通過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
審批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工作程式
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為甲方,員工為乙方。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附件組成。
4.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4.2.1勞動合同期限;
4.2.2工作內容;
4.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2.4勞動報酬;
4.2.5保險福利待遇;
4.2.6勞動紀律;
4.2.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4.2.8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4.2.9經濟補償與賠償;
4.2.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4.2.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4.3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4.3.1勞動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個期限;
無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員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新招聘員工和新調入員工;
屬公司骨幹,但因一般性過失受處分未滿一年的員工。
4.3.3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人員,原則上籤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
4.3.4除按4.3.2、4.3.3條款規定簽訂各期限勞動合同外的其他員工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
4.3.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協商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6凡新招員工及新調入員工首籤1年勞動合同時含1個月試用期。
公司接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首籤勞動合同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見習期。
4.3.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經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確需病休的員工,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或出國培訓的員工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
被借用的員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借用協議書》。
4.3.8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4.3.9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填寫《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於公司的自主權。
4.3.10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在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員工退休、退職、去世的。
4.3.1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待經濟損失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審查清楚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有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之一的:
工作態度消極,因個人原因三個月不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的;
嚴重違反考勤制度,三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的;
違反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直接或間接從事第二職業的;
貪汙、盜竊、賭博等因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受公安機關拘留,尚不夠刑事處分的;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1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15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或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3.1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17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
公司以***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4員工在合同期內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4.4.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福利,公司和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交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4.2公司為駕駛員投人身意外保險;為公司員工投家庭財產保險。投保本金歸公司所有。
4.4.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下崗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4.4 員工正常退休、退職,按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4.5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報酬,按《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5醫療期規定
4.5.1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憑公司指定的醫院證明,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5.2員工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醫療期範圍內作適當延長。
4.5.3公司員工非因工緻殘或經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治療完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鑑定。凡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5.4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5.5 醫療期將滿,員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期結束,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須試工二個月,半日工作的試工期為四個月。其工作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試工期滿後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後病假合併累計計算醫療期。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6 醫療期內的員工看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並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證明。
4.6違約責任
4.6.1依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以下規定向對方交付一次性違約金。
違約金=上年月平均總收入×合同期未滿月數(月平均總收入為月崗位工資與月均效益獎金之和)
未定崗位工資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資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交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十年合同期限減服務期限計算。
4.6.2公司新招收、調入的人員及當年接收的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務期為五年。服務期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外,還需交納賠償金。賠償金專案及標準為:
公司為招、接收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公司接收員工後為培訓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
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違約金和賠償金各減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公司招用員工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存在勞動關係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由於公司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合法權益的。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員工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公司招收錄用為其支付的費用;
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6.5公司不招用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到公司應聘工作的人員應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
4.7勞動爭議仲裁
4.7.1公司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員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執行。
4.7.2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必須執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勞動合同管理
4.8.1勞動合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並建立管理臺帳。
4.8.2為保證勞動合同制的正常執行,勞動合同中所涉及的內容及其附件同本實施細則一併執行。
4.8.3本實施細則如有與國家規定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4.9 附則
4.9.1勞動合同書附件: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考勤制度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職責及各崗位職責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分配改革方案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醫療期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期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計劃生育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職工在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問題處理的暫行規定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4.9.2勞動合同書附件涵蓋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不限於上述附件所列內容。
4.9.3本實施細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5處理辦法
5.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委託代理人須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託代理書。
5.2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被視為要求解除勞動關係,員工本人應自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0天內將人事檔案關係轉出。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係自行解除。
6相關檔案
《勞動法》、《合同法》及國家勞動用工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辦法
7質量記錄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文字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醫療期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期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計劃生育協議書
法人委託代理書
保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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