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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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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勞動合同法實施日期

王某於2004年4月1日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限到2008年4月1日止,王某月收入為3000元。雙方合同到期後未再續訂合同。王某認為自己的合同是2008年4月1日終止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公司給予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認為只能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雙方發生爭議。請問,王某的經濟補償金應如何計算?

律師點評:

一、王某的勞動合同跨越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日期,故對於王某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

法律依據為:

《勞動合同法》第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故依據此款規定,王某的勞動合同自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為一個階段,此階段中的`經濟補償應依據勞動部頒佈的《違反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進行確定和計算。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經濟補償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定和計算。

二、如何計算?

第一階段,依據《違反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雙方合同到期終止的,沒有其他原因,公司可以給予經濟補償。此處用的是“可以”,故是否給予經濟補償金,權利在公司手中。而本案中,公司不同意給予前段時間的經濟補償,故公司的做法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

第二階段: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對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結論:故公司給予王某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