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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商標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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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商標侵權?

如何解決商標侵權糾紛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 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哪些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

a、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

b、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c、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d、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是假冒別人商標的產品,還去銷售的行為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 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 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 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 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三、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對侵犯註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

1、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是認定商標侵 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 繞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 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只限於核准註冊的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 商品。該範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准註冊的商標;二是該註冊商標所核 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 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物件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物件。被控侵權物件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 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物件 的意義,在於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範圍的比 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 權行為的另一比較物件。

3、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 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 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 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 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四、如何解決商標侵權糾紛?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如下方式: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 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日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 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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