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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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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常常發生,那麼,當遇到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應當怎麼辦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法

和解或調解

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仲裁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式以後,仍然採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後仲裁,首先著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後,仲裁庭即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訴訟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經過訴訟程式或者仲裁程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採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方法

一、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准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二、認定竣工時間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關於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前面說的`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而施工中往往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由此產生工期順延及索賠事項。要主張工期順延及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即需要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相應的資料、檔案,這對施工管理是否規範、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個考驗。

三、工期順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順延時,是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

2、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產生工期糾紛後,在通過法律處理的過程中,原則上採取誰主張誰取證的原則,所以,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包和承包方都要對以上各事項做好記錄並儲存好相關證明材料

  建設合同糾紛起訴書樣本

原告:杭州××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聯絡地址:杭州市秋濤北路5號,法人代表××永,職務總經理。

被告:浙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聯絡地址:浙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總部或杭州管理中心,杭州市上城區望江路69號。

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餘材料款工程款以及遲延付款滯納金合計676494元;(具體見賠償清單)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發包人中國計量學院將位於下沙校園內的球場、體育場看臺等工程通過招標發包給被告。後原告和被告於2009年9月5日簽訂《網球場工程合同》,簽字人※※※和※※※。該合同約定發包方中國計量學院的院內新建籃、排、網球場由原告完成施工。原告包工包料,被告按照約定每平方米35元計算,合同工程價預計483000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被告先付30%,待材料到工地後支付到90%,餘款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十日內付清。雙方約定如被告逾期不付款,按照合同總價2%支付違約金。後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原告又應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了部分工程專案。以上工程原告已經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此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

原告認為,在本案中自己已經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支付全部款項,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款項,沒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屬嚴重的違約行為。雖然原告本著和解的精神,多次找被告要求協商解決,但由於被告毫無誠意,雙方無法就付款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用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