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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經濟師考試考後資格稽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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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事考試網2016年山西經濟師考試考後資格稽核時間2017年1月12日至1月17日;地點各考區人事考試中心。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6年山西經濟師考試考後資格稽核通知

  山西人事考試網2016年山西經濟師考試考後資格稽核通知

根據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關於做好山西省2016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晉人考函[2016]21號)安排,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稽核範圍、部門

資格稽核範圍為參加2016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各科目成績均達到合格分數線(84分)的人員(名單見附件1)。

根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人職發[1993]1號)規定,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考試,本次考試稽核部門只受理“山西省(包括中央、中直駐晉單位)”所屬相關單位的人員。

資格稽核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成績合格人員按照網上報名時所選報名點(或檢視本公告合格人員名單附件1),到所在市人事考試中心進行稽核。

  二、 稽核時間、地點

稽核時間:2017年1月12日至1月17日(雙休日不辦公)

稽核地點:各考區人事考試中心(地址和聯絡方式見附件2)

因太原考區需參加資格稽核的'人數較多,為方便考生資格稽核,提高稽核效率,在太原考區參加資格稽核的人員嚴格按照下列安排持相關稽核材料按時進行現場資格稽核:

1月12日 稽核序號 1—350

1月13日 稽核序號 351—700

1月16日 稽核序號 701—850

1月17日 稽核序號 851—987

(稽核序號詳見附件1)

  三、稽核所需材料

1、《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附件3)一式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載。此表必須通過電子文件處理填寫完成,手工填寫無效(資格稽核以此表為準);

2、本人身份證、相關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

3、由所在單位出具的相關工作年限及從業證明材料(附件4);

以上資料紙張規格均為A4(身份證須正反面影印)。

  四、稽核注意事項

(一)成績合格人員應符合報考條件,否則,取消本年度合格成績。

(二)資格稽核時,材料應齊全、完整、準確。

(三)逾期未參加現場資格稽核的,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處理,取消本年度合格成績。

(四)對提供虛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內的全部合格成績,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五)資格稽核不通過的考生將不予核發資格證書。

  五、稽核依據標準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且符合規定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申報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學歷,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2、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檔案精神,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在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需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二)申報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專學歷,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

2、取得本科學歷,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3、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包括黨校學歷)。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符合報名條件規定的第一學歷後或取得第二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須滿足相應的工作年份,其截止日期為2016年年底。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