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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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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夥企業

(一)普通合夥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夥企業。

(二)合夥企業的設立

1.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2.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

(三)合夥企業財產

1.合夥企業財產的構成。

2.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計。

(四)合夥事務執行

1.合夥事務執行的形式。

2.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合夥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5非合夥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五)合夥企業與第不人的關係

1.合夥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2.合夥企業和合夥人的債務清償。

(1)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夥人的關係。

(2)合夥人的債務清償一與合夥企業的關係。

(六)入夥與退夥

1.入夥。

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夥,從而取得合夥人資格。

(1)人夥的條件和程式。

(2)新合夥人的權利和責任。

2.退夥,

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從而喪失合夥人資格。

(1)退夥的原因。

(2)退夥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責任形式

(1)責任承擔。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①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②無限連帶責任、

(2)責任追償.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執業風險防範。

二、有限合夥企業

(一)有限合夥企業的法律適用

(二)有限合夥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夥企業人數,

2.有限合夥企業名稱。

3有限合夥企業協議。

4.有限合夥人出資形式。

5.有限合夥人出資義務。

6.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

(三)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2.禁止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有限合夥企業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令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夥人權利。

(四)有限合夥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出質。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五)有限合夥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六)有限合夥企業入夥與退夥的特殊規定

1.入夥。

新人夥的有限合夥人對人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

責任。

2.退夥

(七)合夥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夥企業的解散

(二)合夥企業的清算

1.確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職責。

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財產清償順序。

5.登出登記。

6.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四、違反《合夥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仟

1.合夥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合夥企業清算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其他有關規定

1,違反《合夥企業法》的刑事責任:

2.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罰金的承擔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