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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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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式與做法上,它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

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

  (一)設立條件

  1.合夥人

(1)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普通合夥企業兩人以上且完全民事行為)。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和1個有限合夥人。

【注意】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2.名稱: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3.出資方式: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二)事務執行以及利潤分配

1.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無限連帶)。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

3.利潤分配: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夥人行為

1.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一般可以與自己交易、相競爭、出質

2.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對外轉讓通知

  (四)有限合夥人的債務清償——同普通合夥企業

  (五)入夥、退夥

1.入夥: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夥:

(1)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夥:

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意】有限合夥人不因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退夥。

與“普通合夥人當然退夥”相比少一項: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3)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

1.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前後無限

2.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前無限,後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