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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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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當中,必考的知識點那麼多,大家應該要如何備考才比較好呢?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書人為r幣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汀立合同時末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適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尤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不;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不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l ,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井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籤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採用資料電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採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汀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介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