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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點:合夥企業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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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及分類

2016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點:合夥企業制度概述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願聯合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夥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合夥企業法的概念

合夥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夥企業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該法於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修訂。廣義的合夥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夥企業合夥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

根據《合夥企業法》,在理解和掌握我國《合夥企業法》的適用範圍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採取合夥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合夥人承擔責任形式的法律適用問題。

《合夥企業法》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採取合夥制的,其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夥企業法》關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不採取企業(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的專業知識提供特定諮詢等方面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問題。

《合夥企業法》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企業,外國個人即外國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合夥企業法》沒有禁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但具體的諸如一些程式性的問題,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具體的規定。

  2.合夥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合夥企業法》規定了下列基本原則:

(1)協商原則;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3)守法原則;

(4)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5)依法納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