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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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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破產申請的受理

  1.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1)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解釋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解釋2】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4)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5)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的資格與報酬

  1. 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關係應當迴避的情形: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係;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於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屬於有利害關係: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③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解釋】對於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2. 管理人的報酬

(1)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①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②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③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④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⑤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⑥超過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⑦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解釋】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2)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

(3)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原則上不計入管理人報酬的標的額。但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就上述報酬數額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規定確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範圍的10%。

(4)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1. 基本範圍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解釋1】確定債務人財產範圍的時點為“破產申請受理時”。

【解釋2】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仍屬於債務人財產。

  2. 不屬於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信託、委託交易、融資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債務人財產,權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權取回。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不屬於債務人財產,但是管理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從而取得財產所有權。

(3)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債務人工會所有的財產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屬於債務人財產。

  3.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債務人有破產原因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正常收入:

(1))績效獎金;

(2)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因返還前述第(1)項、第(3)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前述第(2)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1. 破產撤銷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解釋1】這裡的“財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財產性權利。

【解釋2】這裡的“轉讓”也包括設定用益物權。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解釋】這裡的“價格”還包括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只要是設定了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都可以撤銷。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解釋】此處的擔保是指“事後補充”提供的擔保,而不是在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正常的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解釋】這裡強調的是“未到期”,如果是對個別債權人已經到期的債務清償的,那麼適用的是破產受理前6個月的撤銷權期限限制。

(5)放棄債權的。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債務人為維繫基本生產的需要支付必要的水費、電費、購買原材料價款等,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非惡意的清償),不能撤銷。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2. 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