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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中級經濟法》考點: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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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中級經濟法》考點: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考點】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2)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序

合夥企業的財產支付合夥企業的清算費用後的清償順序:合夥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考點】個人儲蓄存款業務

1.定期儲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4)定期存款的支取日為結息日。

2.活期儲蓄存款

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按結息日掛牌活期利率計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