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製成的並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廣義上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票據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吧。
【考點1】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
(2)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票據行為成立的形式有效條件
(1)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考點2】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取得(P218)
(1)出票取得。
(2)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併等方式取得票據。
提示: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於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2、票據權利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並不是票據喪失後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式,而只是一種暫行性的應急措施。
(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種類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的 | |
匯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後 | ||||
見票後 | 出票日起1個月 | |||
本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提示: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考點3】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是指基於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善意)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係)對抗持票人。
4、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於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5、票據的變造
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後,則應當按照變造後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後,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考點4】匯票的出票
1、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有: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
3、非法定記載事項
4、出票的效力
【考點5】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形式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無效。
2、背書連續
3、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4、法定禁止背書
【考點6】匯票的承兌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考點7】匯票的保證
1、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屬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以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考點8】匯票的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審查義務僅限於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
(2)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
【考點9】追索權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確定追索物件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4、追索金額
【考點10】本票
1、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後,隨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考點11】支票
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非支票本身無效。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