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起訴的知識,歡迎閱讀。
1. 基本條件
(1)有適格的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7)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
(8)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9)其他訴訟請求。
2. 形式
(1)起訴可以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 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書寫起訴 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 起訴期限
(1)基本規定
①直接起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經過複議: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起算點
①一般情況: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②不作為案件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③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④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起訴期限的延長(《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48條)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