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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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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原

  一、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有例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根據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聯絡

1、選擇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既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對複議不服,還可再向法院起訴。

2、選擇兼終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複議後則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複議前置型: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如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4、複議終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申請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複議決定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三、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1、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複議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審查合法性,還要審查適當性。

2、受案範圍不同:行政訴訟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行政複議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

3、審理程式規則不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原則上實行開庭審理;行政複議實行一級複議制,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

  四、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範圍:

1、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2、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4、行政主體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或者不予答覆的案件;

5、行政主體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不予答覆的案件;

6、認為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案件;

7、認為行政主體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8、認為行政主體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件。

  五、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