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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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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式,以下是小編搜尋整理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式,歡迎大家閱讀!

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式

1、上訴期(環球網校提供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式)

對第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第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

2、第二審審理範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3、 第二審審判組織

上訴案件的審理應當組成合議庭。

4.、第二審審理方式

(1)以開庭審理為原則。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①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②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④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

5、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6、審理期限

(1)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7、撤回上訴

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

8、撤回起訴

(1)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2)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