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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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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行政行為的分類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行為的分類

  行政行為的分類

  1.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適用物件範圍

(1)內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等;

(2)外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等。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物件是否特定

(1)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立法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為等。

  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

(1)羈束行政行為:如稅務機關征稅;

(2)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如騙稅,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

(2)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行為。

  5.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目

  6.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

  7.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表現

  8.授益行政行為與損益行政行為:內容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

(1)授益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

(2)損益行政行為:如徵稅行為、行政收費行為等。

  9.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1)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2)行政立法行為: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

(3)行政司法行為: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

提示:行政立法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屬於行政訴訟排除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