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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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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申請條件

  1.申請條件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1】對於稅務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稅務行政決定,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稅務行政決定,經稅務局稽查局催告仍未履行的,稅務局稽查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新增)

【提示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申請前催告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管轄法院

(1)行政機關可以向(行政機關)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是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物件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4.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受理。

(2)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5.執行裁定

(1)如無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2)如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決定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存在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3)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5日內執行。

  6.費用

(1)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2)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

(3)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後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相關連結1】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連結2】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相關連結3】因查封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