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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二》章節複習:計稅成本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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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全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稅務師《稅法二》章節複習:計稅成本的核算,方便大家學習參考!

稅務師《稅法二》章節複習:計稅成本的核算

  計稅成本的核算

(一)計稅成本物件的確定原則:

(1)可否銷售原則 (2)分類歸集原則

(3)功能區分原則 (4)定價差異原則

(5)成本差異原則 (6)權益區分原則。

  【新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物件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物件,並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專案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確定的成本物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後,不得隨意調整或相互混淆。如確需調整成本物件的,應就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調整前後成本變化情況等出具專項報告,在調整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

見教材結合土地增值稅看具體內容,其中注意:

1.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2.公共配套設施費的內容。

(三)成本計算方法

1.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製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於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物件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物件,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物件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物件,具體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規定選擇其一:(A/B)

(1)佔地面積法。(2)建築面積法。(3)直接成本法。(4)預算造價法。

2.企業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佔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商稅務機關同意。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物件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築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於不同成本物件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專案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四)非貨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確定

(五)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政府上繳但尚未上繳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六)其他

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物件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