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註冊稅務師>

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個體商戶計稅方法

註冊稅務師 閱讀(1.73W)

註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個體商戶計稅方法,供大家參考借鑑,歡迎瀏覽!

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個體商戶計稅方法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按新政策做了調整)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計稅基本規定

1.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稅金-其他支出-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提示】教材P314-315中的內容同所得稅。略

2.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個人所得稅稅款;(2)稅收滯納金;(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5)贊助支出:(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6)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3.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

4.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扣除專案及標準

1.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3500/月)

2.保險費

(1)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同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除個體工商戶依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按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3.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按規定扣除。(同所得稅)

4.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5.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所得稅:除已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

6.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同所得稅。

【注意】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7.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同所得稅。

8.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9.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10.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的扣除:同所得稅。

11.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12.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於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13.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專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14.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連結】所得稅稅收優惠: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