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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輔導資料:消費稅徵稅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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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輔導資料:消費稅徵稅環節

  一、捲菸批發環節徵收消費稅的規定

1.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捲菸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2.徵收範圍:納稅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捲菸。

3.計稅依據:納稅人批發捲菸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4.納稅人應將捲菸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併徵收消費稅。

5.適用稅率:5%

6.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捲菸於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捲菸不繳納消費稅。

7.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8.納稅地點:捲菸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9.捲菸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徵收後,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二、關於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的若干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託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託代銷金銀首飾的,受託方也是納稅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

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二)、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

1、範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上述範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

3、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

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徵收;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徵收消費稅。

(三)、應稅與非應稅劃分

(四)、稅率―――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五)、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徵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託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後,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7.對改變徵稅環節的,商業零售企業銷售以前年度庫存的金銀首飾,按調整後的稅率照章徵收消費稅。

(六)、申報與繳納

(1)納稅環節

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於銷售時納稅;

用於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於移送時納稅;

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於受託方交貨時納稅。

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徵稅環節後,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

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徵稅。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①.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證的當天;

②.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

③.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方交貨的當天。

(3)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向其核算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