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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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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有關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徵稅規定彙集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准予扣除的稅金)-規定的費用扣除

1.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在稅前不允許扣除,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 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個人家庭費用。難以分清的,40%視為生產經營費用准予扣除。

3. 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為從業人員繳納,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4.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2%、14%、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從業人員的三項經費支出的計算基數,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5.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6. 個體工商戶的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與企業所得稅不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專案,按有關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7. 研發費用,以及研發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可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其他關於租賃費、匯兌損益、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虧損彌補等規定,均與企業所得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