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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衝突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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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衝突解決機制

  法的衝突解決機制: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特殊情形:

1) 新的一般規定和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常、國、制”】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

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而非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

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

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 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國找常”】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

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

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

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

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