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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講義:勞動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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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師考試告一段落,小編為幫助廣大初級會計職稱考生更好學習,準確把握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的預習考點,特做如下整理: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講義: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什麼是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協商(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勞動訴訟、投訴

1.協商、勞動調解、勞動仲裁——互相獨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示】

(1)當事人完全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不經協商、調解,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2)此處的“調解”與勞動仲裁程式中的調解不同,主要區別見下表:

勞動調解

勞動仲裁中的調解程式

與勞動仲裁的關係

與勞動仲裁併列,均為勞動爭議解決方法之一

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式(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主體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勞動仲裁的仲裁庭

2.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先裁後訴

(1)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3)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連結】

(1)有效的經濟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應當“先議後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一般行政行為不服,“或議或訴”。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三)勞動調解程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

3.進一步申請勞動仲裁

(1)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2)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四)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當事人的確定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4)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