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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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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何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釋】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以專案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3)因季節原因用工的勞動合同;(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016年新增)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確切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但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準確理解“應當”——勞動者有權說“No!”

出現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勞動者一方享有選擇權)。

2.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2)2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違章失職與兼職】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欺脅乘危又犯罪】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須待兩不能】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勝任應經培或調】

3.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此處沒有最多11個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