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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難點解析:勞動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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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難點解析:勞動合同的解除

  考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難度:B(A.高頻,簡單。B.高頻,困難。C.低頻,簡單。D.低頻,困難。)

  考頻:經常在真題中出現,難度高,難掌握

【內容詳解】

1.協商解除(意定解除)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雙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均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請求。

2.法定解除

★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示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書面形式,正式員工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提示2】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無補償,且程式必須合法,否則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提示1】上述7條的顯著特徵是用人單位有過錯,但該過錯並未危及到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則勞動者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合同無提前義務。

【提示2】由於用人單位過錯在先,因此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當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時受到侵害,法律優先保護人身權,上述情況勞動者無需履行告知義務,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提示】“無過失性辭退”的原因必須合理,用人單位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接受)。

(2)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示1】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不想幹了須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想用了,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提示2】除試用期外,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過錯在先。

【提示3】上述情形無需支付補償。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示】經濟性裁員,必須為經濟原因,且滿足法定條件,並給與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