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司法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細則

司法考試 閱讀(1.65W)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06修正),2002年9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工會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尊重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 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培訓;教育職工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工會應當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合法權益,發現用人單位對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剋扣或者拖欠工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歧視虐待等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程式處理。

第六條 上級工會依據《工會法》和本規定,可以到基層單位指導、幫助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組建工會,需經上級工會同意成立工會委員會籌備組。由籌備組發展會員,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擬建工會的單位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工會籌備金。工會籌備金主要用於籌建工會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城市社群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 在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數量較多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工會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援在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組建工會組織。

第九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設區的市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登記確認,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獨立設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下的,可以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在作出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覆。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佔用工作時間,工會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單位;佔用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在本年度累計使用,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做好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促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徵求工會意見。

第十八條 工會應當支援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如實表達職工的意願,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擬訂勞動合同文字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簽訂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在小型企業集中的區域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組織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工會負責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對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工會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援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上級工會根據企業工會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員作為顧問參與平等協商,幫助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三)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四)違法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不按有關規定登記、申報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支付社會保險金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