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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

基金從業 閱讀(2.04W)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是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要求考生掌握的重點之一,以下是本站小編整合的考點內容,歡迎閱讀學習!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

  考點一: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的區別

期限不同:封閉式基金期限固定,一般為10-15年。而開放式基金則沒有固定期限,投資者可以隨時向基金髮起人或銀行等中介機構提出交易。

發行規模不同:封閉式基金髮行規模固定,而開放式基金則沒有發行規模限制,通過認購、申購和贖回,其基金規模隨時都在發生變化。

交易方式不同:封閉式基金只能在證券交易所以轉讓的形式進行交易。開放式基金的交易是通過銀行或代銷網點以申購、贖回的形式進行。

交易價格決定因素不同: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影響較大,不完全取決於基金資產淨值。開放式基金的價格則是嚴格由基金單位淨值所決定。

  考點二: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區別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簡介

1) 契約型基金,又稱信託投資型基金,是指依據一定的信託契約原則,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訂立信託投資契約而組建的基金。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委託人及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的發起設立者,負責設計基金種類,籌集資金並管理運用資金。受託人即資金託管人,主要負責保管基金財產,並進行會計複核,同時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

2) 公司型基金是依據公司章程設立的,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按照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分享投資收益。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設有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職權。雖然形式上類似於一般投資公司,但它會委託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的財務顧問管理和運營基金資產。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區別有:

1) 立法基礎不同。契約型基金依據《信託法》組織和運作,而公司型基金則依據《公司法》組建。

2) 法律形式不同。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

3) 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投資者儘管可以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表達意見,但與公司型基金的股東大會相比,契約型基金持有人大會賦予投資者的權利相對較小。

4) 運營依據不同。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運營基金;而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來運營基金。

5) 融資渠道不同。契約型基金一般不向銀行借款,不作負債經營;而公司型基金在運作情況良好,業務進展順利時可以向銀行借款,以便增加擴大組合的規模。

公司型基金的優點是相關各方的法律關係比較明確,監督約束機制完善;而契約型基金在設立上比較簡便易行。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其實並無優劣之分。目前,我國現有的基金全部是契約型基金,而美國的.大多數基金都是公司型基金。

  考點三:基金託管人投資運作監督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監督的依據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保障基金資產安全、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基金託管人主要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託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及其他有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等規定,對基金投資範圍和投資物件、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等內容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資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物件的監督

監督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物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如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的投資風格(如主要投資於大盤股票、基礎行業股票、可轉債或跟蹤指數等)或證券選擇標準,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建立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二)對基金投融資比例的監督

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資產配置比例、單一投資類別比例限制、融資限制、股票申購限制、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等。

(三)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的監督

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規定的不得承銷證券、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等。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的名單。

(四)對參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的監督

為控制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蔘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進行監督。控制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風險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見券付款、見款付券)的控制等。

(五)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的監督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託管人和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要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對存款銀行的資質、利率標準、雙方的職責、提前支取的條件及賠償責任等進行規定。

實際運作中,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有以下特點:一是不同基金型別監督的依據和內容不同,如貨幣市場基金與股票型基金的監督內容存在較大差異。二是日常運作中,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行為的監督主要是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交易對手、投資風格等方面。三是根據投資需要和監管機構的要求,不斷增加、完善監督內容。例如,近兩年增加了對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權證產品、資產支援證券等的監督。四是場內交易主要通過技術系統實現,場外交易主要藉助於人工手段完成。

三、監督與處理方式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與手段進行。基本方式是,通過技術和非技術手段監督基金投資比例、範圍等,對發現的問題,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形式提醒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電話提示

對所託管基金投資比例接近超標或者對媒體和輿論反映集中的問題等,一般電話提示管理人。

(二)書面警示

對基金運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如投資超比例、資金頭寸不足等問題,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提示,督促並要求管理人改正。

(三)書面報告

對基金運作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例如資金透支、涉嫌違規交易等行為,書面提示有關管理人,並向監管機構報告。

(四)定期報告

1.編制持倉統計表。每日對基金的持倉情況編制日報,並向監管機構報告。

2.基金運作監督週報。託管銀行根據對基金運作的監督情況,每週編制基金運作監督週報,向監管機構報告。

另外,託管銀行還要向監管機構報送內部監察稽核報告。即每季度由託管人撰寫內部監察稽核報告,向監管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