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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知識:基金資訊披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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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基金資訊披露是指基金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資運作等一系列環節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眾進行的資訊披露。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知識:基金資訊披露原則

  (一)基金資訊披露的原則

資訊披露的原則體現在對披露內容和披露形式兩方面的要求上。在披露內容上,要求遵循真實性原則、準確性原則、完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和公平性原則;在披露形式上,要求遵循規範性原則、易解性原則和易得性原則。這些原則概括如圖20-2所示。

  1.披露內容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是基金資訊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它要求披露的資訊應當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以沒有扭曲和不加粉飾的方式反映真實狀態。

(2)準確性原則。準確性原則要求用精確的語言披露資訊,在內容和表達方式上不使人誤解,不得使用模稜兩可的語言。

(3)完整性原則。完整性原則要求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某一具體資訊時,必須對該資訊的所有重要方面進行充分的披露,不僅披露對資訊披露義務人有利的資訊,更要披露對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利的各種風險因素。該原則要求充分披露重大資訊,但並不是要求事無鉅細地披露所有資訊,因為這不僅將增加披露義務人的成本,也將增加投資者收集資訊的成本和篩選有用資訊的`難度。

(4)及時性原則。及時陛原則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開資訊,體現在基金管理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基金招募說明書、定期報告等檔案,在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披露臨時報告。及時性原則還要求公開披露資訊處於最新狀態。為此,基金管理人還應定期更新招募說明書。

(5)公平性原則。公平性原則要求將資訊向市場上所有的投資者平等公開地披露,而不是僅向個別機構或投資者披露。

  2.披露形式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規範性原則。規範性原則要求基金資訊必須按照法定的內容和格式進行披露,以保證披露資訊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則。易解性原則要求資訊披露的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長、技術性用語。

(3)易得性原則。易得性原則要求公開披露的資訊易為一般公眾投資者所獲取。例如,我國目前基金資訊披露採用了多種方式,包括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基金管理人網站披露資訊,將資訊披露檔案備置於特定場所供投資者查閱或複製,直接郵寄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等。

  (二)我國的基金資訊披露制度體系

我國的基金資訊披露制度體系可分為國家法律、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與自律規則四個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