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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法律法規》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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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要成為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2017年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法律法規》考點

基金管理人屬於金融機構,在法律關係上屬於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對其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應該有高於一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要求,以防範道德風險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1.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的資格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3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階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所謂“相關的工作經歷”,是指從事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工作經歷;擔任督察長的,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根據基金業協會《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2009年4月修訂),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基金經理任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②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階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③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

④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⑤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對於在從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違背誠信行為的人員,應當禁止其進入公開募集基金行業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①因犯有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②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階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④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⑤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諮詢從業人員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2.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的兼任和競業禁止

基於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兼任不相容職務、競業禁止和防止利益衝突的規則,《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階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4)規定,高階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另外,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進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