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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從業《法律法規》知識點總結

基金從業 閱讀(1.31W)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2017年基金從業《法律法規》知識點總結,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基金從業《法律法規》知識點總結

(一)基金銷售人員基本行為規範

基金銷售人員在與投資者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

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推介基金時應首先自我介紹並出示基金銷售人員身份證明及從業資格證明。

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推介基金時應徵得投資者的同意,如投資者不願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銷售人員應尊重投資者的意願。

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進行基金宣傳推介和銷售服務時,應公平對待投資者。

基金銷售人員對其所在機構和基金產品進行宣傳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其他部門的相關規定。

基金銷售人員分發或公佈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統一製作的材料。

基金銷售人員應根據投資者的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推薦基金品種,並客觀介紹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明確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基金的風險。

基金銷售人員在為投資者辦理基金開戶手續時,應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並注意如下事項:①有效識別投資者身份;②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益須知”;③向投資者介紹基金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準及方式、投訴渠道等;④瞭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基金銷售人員應當積極為投資者提供售後服務,回訪投資者,解答投資者的疑問。

基金銷售人員應當耐心傾聽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根據投資者的合理意見改進工作,如有需要應立即向所在機構報告。

基金銷售人員應當自覺避免其個人及其所在機構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衝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優先。

 (二)基金銷售人員禁止性規範

基金銷售人員對基金產品的陳述、介紹和宣傳,應當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相符,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者出現重大遺漏。

基金銷售人員在陳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時,應當客觀、全面、準確,並提供業績資訊的原始出處,不得片面誇大過往業績,也不得預測所推介基金的未來業績。

基金銷售人員應向投資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所推介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銷售人員應當引導投資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的銷售網點、網上交易系統或其他經監管部門核准的合法渠道辦理開戶、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手續,不得接受投資者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投資者的款項。

基金銷售人員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以及基金銷售業務規則的規定為投資者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不得擅自更改投資者的交易指令,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投資者的交易要求。

基金銷售人員獲得投資者提供的開戶資料和基金交易等相關資料後,應及時交所在機構建檔保管,並依法為投資者保守祕密,不得洩露投資者買賣、持有基金份額的資訊及其他相關資訊。

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發行公告等銷售法律檔案的規定代扣或收取相關費用,不得收取其他額外費用,也不得對不同投資者違規收取不同費率的費用。

基金銷售人員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2)違規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開的資訊。

(3)詆譭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或銷售人員。

(4)散佈虛假資訊,擾亂市場秩序。

(5)同意或默許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機構的名義從事基金銷售業務。

(6)違規接受投資者全權委託,直接代理客戶進行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7)違規對投資者做出盈虧承諾,或與投資者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8)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9)以賬外暗中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10)挪用投資者的交易資金或基金份額。

(11)從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損其所在機構和基金業聲譽的行為。

基金銷售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的業務制度,忠於職守,規範服務,自覺維護所在行業及機構的聲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並具備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所必需的`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根據有關規定取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可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

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諮詢等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上述從業人員需由所在機構進行執業註冊登記,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應該建立科學的聘用、培訓、考評、晉升、淘汰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一,基金銷售機構應完善銷售人員招聘程式,明確資格條件,審慎考察應聘人員。

第二,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員工培訓制度,通過培訓、考試等方式,確保員工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員工培訓應符合基金行業自律機構的相關要求,培訓情況應記錄並存檔。

第三,基金銷售機構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對銷售人員行為、誠信、獎懲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四,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的銷售績效評價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通過基金業協會資質考核並獲得基金銷售資格的基金銷售人員,統一辦理執業註冊、後續培訓和執業年檢。

第六,基金銷售機構對於所屬已獲得基金銷售資格的從業人員,應參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大綱》的要求,組織與基金銷售相關的職業培訓。

第七,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流動情況、獲取從業資質和業務培訓等進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銷售人員管理檔案,登記基金銷售人員的基本資料和培訓情況等。

第八,基金銷售機構應通過網路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本機構所屬的取得基金銷售從業資質的人員資訊,公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從業資質證明及編號、所在營業網點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