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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西贛縣農村支教志願者招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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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下發了《關於做好2016年江西省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學前教育巡迴支教試點工作的通知》(贛教師字[2016]23號)檔案精神,新增贛縣為農村學前教育巡迴支教試點縣,下達贛縣支教點指標106個,巡迴支教志願者指標212個。現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學前教育巡迴支教志願者。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2016江西贛縣農村支教志願者招募公告

  一、招募的物件和條件

1.熱愛學前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心理素質,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使命感;

2.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畢業生,中等專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或國小教育專業畢業生;持有幼兒園或國小教師資格證書,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年齡在45歲以下(1971年7月1日以後出生)的非在編幼兒園和國小教師。贛縣教師進修學校、贛縣職業中專幼教專業的應、往屆畢業生或參加過半年以上實習支教的師範院校畢業生、參加國培計劃“幼師專案”培訓獲合格證書者,以及經教育局組織培訓取得幼教上崗證書的人員。

3.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無傳染、精神病史,無口吃、耳聾等生理缺陷,能勝任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

4.志願到農村偏遠地區巡迴支教,服從組織安排;

5.招募物件戶籍不限,在同等條件下,贛縣戶籍或贛縣生源和在崗幼兒園或國小臨時聘任人員申報者優先考慮。

  二、志願者招募程式

1.報名及資格審查。符合招募條件人員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4 日前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一份)、畢業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教師資格證書或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國小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或教師資格考試教育學、心理學兩門課程考試合格證,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張,在贛縣教育局辦公室現場報名。在贛縣公辦幼兒園臨時僱傭人員還需提交任教學校提供的從教證明,可以由贛縣鄉鎮中心國小或公辦幼兒園集中到贛縣教育局辦公室報名。縣學前教育巡迴支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將指派專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人員填寫招聘報名表,表中須註明報考崗位(每人限報1個崗位)和調劑意願。

2.筆試。支教點報考人數與支教點招募指標比例超過1:1的要進行筆試,參加筆試的人員於2016年9月29日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到指定地點(另行通知)參加筆試。筆試內容為幼兒教育學和幼兒教育心理學、《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及《幼兒園工作規程》,總分為100分。

3.預錄取。對支教點報考人數與支教點招募指標比例未超過1:1的直接進行預錄。對支教點報考人數與支教點招募指標比例超過1:1的依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報考崗位進行預錄,若所有支教點崗位全部錄滿,預錄結束;若還有空缺崗位,未預錄取的人員再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自願選擇空缺的支教點,直到錄滿為止。在筆試成績相同時按以下順序依次選擇崗位:

(1)持有教師資格證書或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國小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教育學、心理學兩門課程考試合格證;

(2)符合招募條件的'贛縣在崗幼兒園臨時僱傭人員。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學前教育、國小教育、音樂、美術專業畢業生(本科畢業生優先、師範院校畢業生優先);

(4)中等專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或國小教育專業畢業生;

(5)本地戶籍優先。

4.體檢。辦公室組織預錄取人員進行體檢。

5.公示。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空缺崗位從二次預錄未錄取人員中選擇,錄取辦法按志願者招募程式第三條之規定執行,預錄取情況在贛縣教育網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按程式上報省市相關部門審批。

6.培訓。組織錄取的志願者按照有關檔案要求進行集中培訓。

7.簽訂協議。贛縣教育局與志願者簽訂協議。

8.上崗。根據有關檔案要求安排志願者上崗支教。

  三、巡迴支教志願者待遇及相關政策保障

(一)志願者實行協議管理,由支教點設立縣教育部門與志願者簽訂服務協議,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志願者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的工資水平。

(二)志願者屬於公益崗位招募和定期自願服務關係,志願者有權獲得勞動補償,有義務完成農村幼兒科學保教任務,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按協議進行考核,有義務按確定的補助標準和考核結果付酬,並繳納社會保險,為志願者提供培訓提高機會。志願者生活補助為崗位補助,在崗一月補助一月,離崗再行招募,到崗者自到崗之月起,享受崗位生活補貼。

(三)支教點所在鄉鎮中心國小為志願者免費安排週轉住房及其它必要的生活條件。

  四、招募後的管理

巡迴支教志願者實行公開招募,協議管理。志願者每年巡迴支教工作時間、工作量與贛縣公辦幼兒園教師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相同。贛縣教育局將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巡迴支教志願者資訊庫,及時更新掌握動態資訊。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制度,加強考核工作。對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給予表彰;對不按協議要求履行義務的,及時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對經考核認定不適合繼續支教的,予以解除協議,停發生活補助等各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