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物業管理師>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2017

物業管理師 閱讀(2.37W)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於2009年1月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小編準備了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提供給大家參考!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2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群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群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房地產開發、財政、民政、價格、公安、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開展社群管理、社群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採取措施,推動住宅區、商業區、工礦區及機關、學校、醫院等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鼓勵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 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為基礎,並考慮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裝置、社群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裝置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裝置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房地產專案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專案規劃設計方案和地名核准檔案等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徵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後進行劃分登記,並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確需調整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但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節 配套建築與設施裝置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配套建築與設施裝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工程標準進行建設。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建築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面積按照建設工程專案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於一百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採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築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務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不低於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區內的社群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政務管理用房、社群居民委員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國小校,屬於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具體投資來源應當在專案建設條件意見書中載明。

第十四條 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幼兒園的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檔案,並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或者相關業主共有。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檔案,並可以附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施工,並承擔相關管溝、裝置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埠以外設施裝置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併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並根據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逐步核減,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投資建設。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裝置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標準由設區的市政府合理確定。

專業經營設施裝置包括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裝置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第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責任,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服務到終端使用者,保證服務質量。

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專業經營單位履行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義務。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封閉執行的太陽能熱水、中水處理、直飲水、地源熱泵、區域鍋爐等設施裝置,屬於相關業主共有,但由經營單位投資經營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應當就住宅小區配套建築及設施裝置的配置、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建設標準徵求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三節 前期物業管理與物業交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招標人應當在釋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等有關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鼓勵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專案的開發建設,對專案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裝置執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建議。

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小區配套建築和設施裝置的清單及其產權歸屬等資料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建築及設施裝置符合下列條件後,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並安裝分戶計量裝置;

(二)雨水、汙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汙水排放系統;

(三)小區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安裝分戶計量裝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線,並安裝燃氣分戶計量裝置和供熱分戶控制裝置;

(五)電話通訊線、有線電視線和寬頻資料傳輸資訊埠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範設施裝置、信報箱等按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動報警裝置、消防車通道等共用消防設施建設;

(七)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八)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郵政、環境衛生、商業網點、物業服務和政務管理等配套建築及設施建設;

(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區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與施工工地之間設定有效的隔離設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對住宅小區進行綜合驗收,接受房地產開發、城鄉規劃、物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管,並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專業經營設施裝置接收管理手續,並協助物業買受人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分別簽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並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監督下,按規定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及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鼓勵建設單位為其開發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提供部分經營用房或者給予資金支援。

第三章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八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及時報告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條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七人以上單陣列成,由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第三十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核並告知異議人複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