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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業費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師 閱讀(2.4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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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業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吉林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原則:

(一)配套設施裝置共用的,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位於同一社群或者位置靠近的物業,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原有住宅物業界線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也可以按照原產權單位管理的住宅物業劃分;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裝置,並能夠封閉管理的,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五)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可以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分。

第三條 城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指導、協調及落實工作。除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協助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維修資金使用、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等相關前期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自治管理和棄管住宅物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物業管理活動有關的給排水、供電、供熱、園林、環衛、有線電視等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專業管理單位),均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五條 按《條例》第六條規定,物業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必須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二)原有住宅物業或者非住宅物業沒有實施物業管理,單一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組織實施物業管理;多個產權單位的,由面積佔二分之一以上的產權單位或者業主組織實施物業管理;產權單位已不存在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或者業主自治管理。

第六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物業,首期入住的業主達到本期建設的總建築面積50%以上時,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後期業主入住達到《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時,應當重新召開業主大會。

第七條 具備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在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社群居民委員會可以列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八條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住宅、非住宅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二)已建成一年以上的住宅、非住宅物業由業主承擔。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活動所需經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有關人員津貼等,可以從物業服務費用中或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收益中據實列支,並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業主委員會每六個月應當將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細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一次,接受業主監督檢查。

第十條 業主公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損害其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2-3年,具體任期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確定。業主委員會一般由3-15人的單陣列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1名執行祕書。執行祕書可以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大會成立情況材料;

(二)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材料;

(三)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推薦辦法,候選人名單及身份證明;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五)業主公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六)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情況材料。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活動檔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種會議的書面材料;

(二)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材料;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務往來原始憑證;

(五)維修資金收支情況原始憑證;

(六)業主委員會認為需要存檔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除履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外,在下列情況下,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職責:

(一)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情況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變化,需要補選的;

(四)因物業管理區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

(五)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確定其他管理方式的;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因故未能按期換屆改選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導其換屆工作。在此期間,業主委員會應當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後仍未改正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按《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取得資質證書,在核定的資質等級範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並按規定參加年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後15日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必須在物業管理企業辦公場所明示。

第十八條 外地物業管理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持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的經理、部門經理、專案經理、管理人員(不包括財務和工程崗位的人員)。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終止前90日,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不續約的,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退出物業管理,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至合同終止之日,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至合同終止之日;

(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退出物業管理30日前,公佈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並將已經收取的超出服務期限部分的費用退還相關業主;

(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退出物業管理前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物業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技術資料。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

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有物業管理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或者訴訟期間,業主應當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不得終止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有保證雙方合法權益的相關條款。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沒有選聘到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而實行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組織管理區域內(含樓道)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

(二)維護管理區域環境秩序和綠化養護;

(三)負責房屋及道路、方磚等共用設施裝置的養護和維修;

(四)負責接待業主報修,受理業主投訴和管理服務費用的收繳、管理、使用。

業主委員會履行前款第(一)項職責時,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服務單位負責,費用按規定標準由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直接向業主收取。

第二十四條 實施業主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監督、指導下,制定自治公約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自治公約包括管理事項(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維修養護及化糞池清淘等)、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業主委員會相關人員津貼、違約責任等內容。

服務費用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不低於0.3元的標準,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收取。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能成立業主大會,不能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沒有實施業主自治管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下列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受益業主按照實際費用或者分攤費用向服務單位交納:

(一)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含化糞池清淘);

(二)綠化維護;

(三)物業共用部位日常養護。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時,按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用房實際建築面積不足《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以現有房屋補足。

因分期建設等原因,建設單位暫未能按規定標準提供物業用房的,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臨時用房,並向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物業管理用房承諾書。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劃設計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物業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電、供暖、衛生等應當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二)小區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寬頻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管理用房內預留埠,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中應當安排10%的面積作為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但一般不低於2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並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檔案(示範文字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內容包括物業基本情況和服務要求、投標須知、投標檔案的編寫與遞交、開標、評標、定標及保證金等);

(二)招標備案;

(三)釋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四)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

(五)開標、評標;

(六)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中標備案。

招標人在招標備案時,不得弄虛作假,惡意串通。

第三十條 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沒有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並備案的,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與被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銷售商品房時,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隨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併向物業買售人明示。

建設單位釋出的與物業管理服務有關的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釋出虛假廣告。

第三十一條 被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至業主辦理入住手續期間,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代表業主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施工質量和配套建設情況;

(二)按照物業管理的要求,提出改善物業的具體設計建議;

(三)進行物業承接驗收,並接收移交的相關資料;

(四)做好業主入住手續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