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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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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價格是由其效用、相對稀缺性及有效需求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所形成的。首先要掌握土地估價的基本原則,以此為指南,認真分析影響土地價格的因素,靈活使用各種土地估價方法,對土地價格做出最準確的判斷。那麼土地估價的原則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土地估價的原則

  (一)替代原則

土地估價中的替代原則可概括如下:

①土地價格水平由具有相同性質的替代性土地的價格所決定;②土地價格水平是由最瞭解市場行情的買賣者按市場的交易案例相互比較後所決定的價格;③土地價格可通過比較地塊的條件及使用價值來確定。

根據上述原則,在土地估價時,就可以通過對土地條件即土地使用價值的比較來評估土地價格。一般都要進行時間和土地條件修訂後,才能按替代原則,採用市場比較法確定待估地塊價格。

替代原則實際上與收益還原法也有較深的淵源關係。因為某地塊的價格,如有替代可能,則可迅速確定與該地塊產生同等純收益的其他地塊的投資額和價格。可見,替代原則是表示合理經濟行為的基本原則之一。它適用範圍廣,是估價原則的中心內容之一。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估價工作中,基準地價評估是先評定土地使用價值,進行分等定級,把土地條件基本一致的土地歸為同一等級,在此基礎上再測算其平均價格;而基準地價係數修訂法評估宗地價格時,則是在基準地價基礎上,通過待估宗地條件與區域內一般條件的比較,對基準地價進行係數修訂,評估出宗地價格。由此可以看出,這實際上都是替代原則在估價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二)預期收益原則

土地投資者是在預測該土地將來所能帶來的收益或效用後進行投資的。這就要求估價者必須瞭解過去的收益狀況,並對土地市場現狀、發展趨勢、政治經濟形勢及政策規定對土地市場的影響進行細緻分析和預測,準確預測該土地現在以至未來能給權利人帶來的利潤總和,即收益價格。

預期收益的'估算必須是客觀合理的。它要求估價人員必須對價格的形成因素認真分析,並對將來的變動趨勢作客觀合理的預測,應排除脫離現實的使用或因投機及違法使用土地所獲收益的預測。

預期收益原則,對土地估價中的地區分析、交易例項價格的檢查、純收益及還原利率的確定非常重要。在土地估價實踐中,剩餘法估價及收益還原法估價中土地收益確定,都是預期收益原則的具體應用。

  (三)最有效使用原則

土地價格是以該地塊的效用作最有效發揮為前提的。

根據土地價格以其最有效使用為前提的原則進行估價時,就不應該受現實的使用狀況所限制,而應對何種情況下才能最有效使用作出正確的判斷。

判斷土地是否為最有效使用時,應考慮的因素是:該地塊的最佳利用方式是什麼;目前的利用方式是否為最有效使用;如果是,轉換為最有效使用的可能性如何;最有效使用方式能持續久等。其中最有效使用方式持續性的判定至關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將來的使用方式及收益量,與預測原則相關連。

總之,最有效使用應當以預測原則和變動原則為基礎,就過去、現在以至將來作長遠的考慮後予以確定。

  (四)報酬遞增、遞減原則

土地投資同樣遵循經濟學中的邊際效益遞減原則,增加各生產要素的單位投入量時,純收益隨之增加;但達到某一數值以後,如繼續追加投資,其純收益不再會與追加的投資成比例增加。

  (五)需求與供給原則

在完全的自由市場中,一般商品的價格,取決於需求與供給關係的均衡點。需求超過供給,價格隨之提高;反之,供給超過需求,價格隨之下降,這就是供求均衡法則。其成立條件是:①供給者與需求者各為同質的商品而進行競爭;②同質的商品隨價格變動而自由調節其供給量。土地也是一樣,其價格也是由需求

與供給的互相關係而定。但因為土地不同於一般商品,具有一些人文與自然特性,使得它除了遵循上述供求均衡以外,也遵循其特有的供求規律。

由於土地具有地理位置的固定性、不增性、個別性等自然特性,使價格獨佔性較強,需求與供給都限於區域性地區,供給量有限,競爭主要是在需求方面進行。即土地不能實行完全競爭,其價格的獨佔傾向性較強。

(1)需求與供給方都不容易瞭解何處有供給或需求資訊

(2)替代性有限。由於成為交易物件的土地具有個別性,各個地塊都有獨特的價格,因此其替代性也有限。

因此,土地不能僅根據均衡法則來決定價格。尤其在我國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市場中能夠流動的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供方主要由國家控制,這一因素對地價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進行土地估價時,應充分了解土地市場的上述特性。此外,在進行供求分析時,應考慮時間因素,作動態分析。因為現在的供求狀況,常常是在考慮將來發展狀況而形成的,即從現在思考將來,因此供需原則是以預期收益原則及下述的變動原則和競爭原則為基礎的。

  (六)競爭和超額利潤原則

一般商品的競爭是在供給和需求雙方發生的,價格正是在供需關係均衡點上的競爭結果,所以競爭原則是供給與需求原則的前提,二者有密切關係。商品競爭的結果是供需雙方均不能企望得到合理利潤之外的超額利潤。

土地因為具有不動性、不增性、個別性等特點,尤其在我國土地一級供給量由政府控制,所以在供給方面不容易引起競爭.競爭主要是在需求者之間進行。需求者之間的競爭,又是在該地塊價格明顯低於其收益的情形下發生的。這種競爭,對替代性較小的土地來講,價格更有提高的傾向。如商業用地,可供給量少,替代性小,競爭比住宅等用地劇烈,價格上漲也快。因此,競爭原則與替代原則也密切相關。

對於前述的最有效使用原則來講,競爭原則也是其基礎之一。因為最有效使用是指一定時期內能從土地上獲取最大純收益的利用方式,所以最有效使用應根據其收益量判定。而競爭原則可說明土地外部競爭程度如何,對收益大小影響至關重要,因此可成為判定最有效使用的一項原則。

競爭原則也是收益還原法估價的基礎之一。因為該方法中的純收益是在對將來一定時期土地市場的競爭關係及供求關係作出正確判斷的基礎上預測出來的。

  (七)貢獻原則

就土地部分的貢獻而言,由於地價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之前優先支付的,故土地的貢獻具有優先性和特殊性,評估時應

特別考慮。估價時,可以利用收益還原法分別估算土地、建築物

價格,進而評估整個不動產價格;也可根據整個不動產價格及其他構成部分的價格,採用剩餘法估算土地價格。因此,貢獻原則是關於部分收益遞增遞減原則的應用,也是收益還原法和剩餘法估價的基礎。

同時,這一原則還可用於土地或建築物的追加投資、不動產的部分改良、改造等。它可根據對不動產整體價格的貢獻大小,判斷追加投資是否適當;又可應用這一原則判斷最有效使用的上升程度,即將現在的最有效使用與投資後的最有效使用互相比較,以確定純收益最大點。

  (八)變動原則

在土地估價中,不僅要對將來的地價變動作出準確預測,同時也要對所採用的地價資料按變動原則修訂到估價期日的標準水平,才能準確合理地估價。

  (九)協調原則

在土地估價時,一定要認真分析土地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判斷其是否協調,這直接關係到該地塊的收益量和價格。

以上對九項土地估價原則作了概略說明。應當注意的是,這些原則都不是孤立的,相互之間都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因此,

土地估價時,除應充分了解各項原則外,還應掌握彼此之間的關係,綜合運用,才能正確把握土地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