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一般經營專案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專案憑批准檔案、證件經營。
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
第六條 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檔案,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檔案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 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股份總數:××××萬股
第八條 公司股份每股金額:×××元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發起人的姓名(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 認繳情況 |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 分期繳付 | ||||||
認購的股份數 | 出資 時間 | 出資 方式 | 認購的股份數 | 出資 時間 | 出資 方式 | 認購的股份數 | 出資 時間 | 出資 方式 | |
合計 | |||||||||
其中貨幣出資 |
第三章 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發起人(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公司章程自行確定,如章程不作補充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上述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其他情形(注:由公司章程自行確定,如章程不作補充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注:其他重大事項的規則由章程自行規定)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會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公司章程自行確定,如章程不作補充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由發起人或董事自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授予,如不作補充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發起人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