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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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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有限公司章程標準範本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並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 稱:

住 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一般經營專案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專案憑批准檔案、證件經營。

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

第七條 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檔案,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檔案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 股 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 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

出資方式: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

出資方式: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

出資方式: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

出資方式: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註明理由),並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 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 (可/應當)將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